各县区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,临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,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,临沂临港经 济开发区管委会,临沂商城管委会,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 会,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,各县级事业单位,各高等院校: 《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》已经市政府同意,现予 以印发,请认真组织实施。
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10 日 - 2 -
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,助推全市产业 转型升级,加快新旧动能转换,根据国务院《关于促进创业投 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〔2016〕53 号)、财政部 《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》(财预〔2015〕210 号)、省政 府《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》(鲁 政发〔2014〕17 号)等规定,结合临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(以下简称“产业基金”) 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,以市场化运作、专业化管理,扶持全 市骨干企业、重点产业、新兴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政府 性引导基金。
第三条 产业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市政府重点扶持的重大项 目建设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、产业转型升级、资本市场发展等 重点领域,先进装备制造、电子商务、现代物流、生物医药、 高端木业、文化旅游、现代农业等特色产业以及市内创新型、 科技型、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发展。 第四条 产业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 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,审慎运作。 产业基金合作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,根据不 同的组织形式,制定合作基金公司章程、合作协议、合同等,- 3 - 明确合作基金公司设立的政策目标、基金规模、存续期限、出 资方案、投资领域、决策机制、管理机构、风险防范、投资退 出、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。 第二章 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 设立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(以下简称“理 事会”),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、分管负责同志任副 主任,市财政局、发改委、经信委、商务局、科技局、金融办、 招商局、中小企业局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 负责人为成员,负责产业基金投资原则、投资方向、投资领域 和投资重点等重大政策的制定,以及产业基金重大投资项目的 决策。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。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为产业基金主管部门,出资设立临沂市 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产业基金公司”), 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管理制度、资本金补充机制、重大项目 投资风险补偿机制,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的经营考核目标和激励 约束机制。 第七条 产业基金公司负责运作具体业务,管理已投资项 目,独立核算,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 产业基金公司应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,加强 会计核算,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,- 4 - 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。 第八条 产业基金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,具体负责投 资项目的投资、退出等事项的决策。 第九条 产业基金公司根据管理需要,可采取自行组建投 资管理团队、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 式。
第三章 运作原则与运作方式
第十条 产业基金运作原则: (一)政府引导、市场运作。遵循产业发展规律,既充分 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,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 进入,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,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 决定性作用。 (二)科学决策、防范风险。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、完善 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,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 理,有效防范管理、运作、经营、制度等风险因素。 (三)公开透明、注重实效。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,坚持 开放申请、择优支持、市场运作,并实行绩效评价,确保基金 运作公平、规范、安全、高效。 (四)突出重点、带动全局。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、重 点项目的支持力度,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,助推全市产业转 型升级。 - 5 - 第十一条 根据我市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,产业基金公 司可采取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、直接股权投资、与上级产业基 金配套等方式运作。 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(以下简称“子基金”)是指产业基 金公司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、有限合伙 企业(以下简称“子基金公司”)等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 为。 直接股权投资是指产业基金公司依据《公司法》及相关行 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,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,对 市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。 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、省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 项目(企业)需市级产业基金配套支持的,市级产业基金给予 配套,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。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在投资前,可利用间隙时间选择银行 协议存款、购买大额存单等安全性和流动性好的固定收益类资 产,增加收益。 产业基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项或者从事下列行为: (一)投资期货、房地产、金融衍生品、上市企业股票等; (二)对外担保、抵押等; (三)赞助、捐赠等支出; (四)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; (五)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; - 6 - (六)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; (七)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。 第四章 子基金及直接股权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 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者,向产业基金公司申请设立参股子基金, 也可申请对已成立子基金进行增资。 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参股子基金的,应推举一家 投资机构作为申请者。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当与子基金公司其他出资人事 先依法约定,子基金公司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临沂市注册, 子基金管理机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: (一)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,有较强的资 金募集能力,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 施; (二)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,规范的项 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,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、 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; (三)至少有 3 名具备 3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 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,管理团队稳定,具有良好的职业操 守和信誉; (四)管理团队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,至少主导过 3 个以- 7 - 上的股权投资成功案例; (五)最近五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 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。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公司要对子基金主要发起人和基金管 理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,推进子基金尽快落地。 市发改委、市工商局、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应在子基金公 司注册登记方面予以政策支持。 第十六条 在子基金公司设立前,子基金公司的主要发起 人(或合伙人)、管理机构、托管金融机构应已确定,并签署 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、委托管理协议、资金托管协议,全部 出资人(或合伙人)应已确认,并承诺资金按协议约定及时足 额到位。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当与子基金公司就下列事项进 行约定: (一)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,不得投资或设立 其他基金; (二)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被投资企 业总股本的 30%,且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 20%。关系全市经济 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经批准可不受 20%的比例限制。 市内企业组建的并购子基金可不受本条前款规定的限制。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的,产业基金出资比 例应当遵循下列要求: - 8 - (一)70%的子基金投资于市内企业的,产业基金出资比例 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 20%; (二)子基金全部投资于市内企业的,产业基金出资比例 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 30%; (三)子基金投资范围限定为市内科技型、创新型、高成 长型中小企业的,产业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 实收资本的 35%,且不能成为子基金第一大股东; (四)市级产业基金与上级产业基金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子 基金总规模的 40%。 产业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 7 年。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与参股子基金公司约定,当参股子基金公司出现亏损且净资产 低于实收资本 50%时,产业基金公司应要求对参股子基金公司 进行清算,清算时产业基金享有优先受偿权。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与子基金公司其他出资人在子 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产业基 金应退出: (一)子基金公司完成设立后 3 个月,其他出资人未按协 议规定出资的; (二)子基金公司完成设立后 3 个月,未开展业务或 6 个 月没有投资项目的; (三)子基金公司设立后 12 个月,投资进度低于 20%的; - 9 - (四)子基金公司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投资的; (五)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; (六)有证据证明有采取不法手段骗取产业基金资金的; (七)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。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的托管金融机构选择在临沂市设立的 法人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,应由子基金、产业基金公司共同 确定,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。 第二十二条 在子基金合作期满后,产业基金公司可将其投 资项目超额收益的部分按下列比例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(产业基 金享受固定收益的除外),以调动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积极性: (一)在基金投资期内,第一年投资进度达到协议投资水平 的,奖励 20%; (二)第一年投资进度超过协议投资水平的,奖励 30%; (三)第一年投资进度完成基金规模一半的,奖励 40%; (四)第一年投资进度完成全部基金规模的,奖励 50%。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 法通过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。 在同等条件下,被投资企业原股东有优先回购权。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,需 要退出的,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,经投资决策委员会 决策后执行。 第二十五条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,产业基金以直接- 10 - 股权投资或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,可事先通过投资协议、公 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、优先清偿权或同股同权等 权利;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,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。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产业基金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。市 财政每年按照产业基金母基金 5%的比例,在预算中安排投资风险 补偿金,并实行专户管理,专项用于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 大项目投资损失的补偿。当投资风险补偿金余额达到产业基金母 基金的 30%时,预算不再安排风险补偿金;余额低于产业基金母 基金的 30%时,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补足余额。 当重大项目投资出现风险时,产业基金公司应积极采取措 施,化解降低风险,最大可能地减少损失。当实际发生损失时, 经市财政局审核,报市政府批准后,拨付冲减风险补偿金。投 资损失净额最终由受益财政负担,市财政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等 措施,分年度收回。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,加 大尽职调查力度,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,制定风险 控制预案,提高风险防控能力,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。 第二十八条 鼓励市、县(区)产业基金联合投资。对于 各县(区)政府积极为市产业基金及子基金的投资项目进行配 套出资、跟进投资的,市产业基金将对该县(区)给予重点支- 11 - 持,加大对直接投资、子基金投资、合作项目落地等支持力度。 第二十九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 资本补充金制度。在税后利润分配前,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风 险准备金和资本补充金,专项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增加注册资 本,具体比例由产业基金公司根据风险程度和经营情况自行确 定,报市财政局备案。 第三十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,跟 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,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,及时发 现可能的风险事项,并提出解决措施。 第三十一条 除重大项目投资外,产业基金公司对单个企业 的直接股权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 10%,对单 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。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产业基金监管,按照公共性 原则,建立有效的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制度,定期对产业基金政 策目标、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,并纳入公共财政考 核评价体系。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。 产业基金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制定内部的绩效考核 办法,建立健全市场化考核体系,重点考核吸引撬动金融和社 会资本投入规模、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、基金投资效益等 指标,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、创造性。 - 12 - 第三十三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在半年结束后 30 日内向市产 业引导基金理事会、市财政局报送上半年的投资运行报告,在每 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向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、市财政局报送 上一年度的投资运行报告。 第三十四条 产业基金公司根据约定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中 介机构对投资企业资金运作、会计核算、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评 价。对发现的问题,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。对拒 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,产业基金公司应依照约定实 现产业基金退出。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1 日起施行,有效期 至 2020 年 9 月 10 日。原《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》(临 政办发〔2015〕25 号)同时废止。 (2017 年 8 月 11 日印发)